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昱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陶金銘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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