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同上
被 告 夏鵬翔
張永海
夏永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0,985元(公
告土地現值360/㎡×土地面積6266㎡×權利範圍1/4×應繼分/4),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