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0年度,41號
KLDV,110,基小,41,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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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小字第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 告 金慧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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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