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78號
KLDV,110,司促,678,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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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呂秋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陸佰參拾玖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04月0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1﹞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2﹞,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9年12月
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185,639元未按期給付﹝參證
物3﹞。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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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