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郁恩
曾川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郁恩於就讀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時,邀同
曾川紜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
,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
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31,540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二)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下同)109
年8月13日止,共結欠31,540元及自109年8月13日起之
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
連帶負給付責任。
(四)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
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
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
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
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
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即年息0.9%)「加年率1﹪」固定(1.9%)計算利息
、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
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
率20 %(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五)債權人於110年1月4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即自109
年8月13日起至110年1月3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
息,暨自109年9月14日起至110年1月3日止,按年息0.0
9%計算,自110年1月4日起至110年3月13日止,按年息0
.19%計算,自110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
%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551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540元林郁恩、曾川紜(原名曾筱薇、曾月花)自109年8月13日起至110年1月3日止年息0.9%001新臺幣31,540元林郁恩、曾川紜(原名曾筱薇、曾月花)自110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540元林郁恩、曾川紜(原名曾筱薇、曾月花)自109年9月14日起至110年1月3日止年息0.09%001新臺幣31,540元林郁恩、曾川紜(原名曾筱薇、曾月花)自110年1月4日起至110年3月13日止年息0.19%001新臺幣31,540元林郁恩、曾川紜(原名曾筱薇、曾月花)自110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38%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