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42號
KLDV,109,訴,342,2021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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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湯偉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子芸鄭守志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4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6,4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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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