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940號
上 訴 人 曾祥國
被 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9年11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9年1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