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3062號原 告 洪山玉 被 告 許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清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3月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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