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5號
KLDV,107,重訴,75,2021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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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曾進財

曾璽翰
曾韻年
曾思嘉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玉英
上 訴 人 曾冠赫

法定代理人 曾伊甄
上 訴 人 曾進萬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七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淑惠

上列上訴人曾進財等人與李少甫等人間因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2萬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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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