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春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春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春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53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於民國107年10月3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1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4340號 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