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16號
KLDM,110,易,16,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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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展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
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展瑋與告訴人陳逸峰素不相識,被告 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月1日(起訴書誤載 為同年月2日)21時27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0號18樓住 處,利用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登入網路遊戲「天堂M」 之「紅騎士伺服器」,並以暱稱「椒鹽〥胡吉拉」,在不特 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之公開聊天視窗中,以「阿 峰小孩真的醜啊,講他醜也沒錯啊」、「可以問阿峰 真的 很醜」、「一個狗仗人勢的胖子(指告訴人)」、「黑白條 紋(指告訴人之妻) 很醜」等文字辱罵告訴人、告訴人之 子及告訴人之妻,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 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 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於110年1月27日在本院當庭 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 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亞蓓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彥霖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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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