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10年度,95號
KLDM,110,基簡,95,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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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基簡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EKHELAR WINIFRED OMONE(奈及利亞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70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EKHELAR WINIFRED OMONE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所載「21時49分許」,應予更正為「21 時16分至31分許」。
㈡證據部分補充:「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
 ㈢「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部分,應更正為本判決書後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所示。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EKHELAR WINIFRED OMONE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而 遂行偷盜,足見其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法治觀念明顯薄弱 。惟考量被告已坦承犯行,兼衡其素行(見卷內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手段、情節、竊得物品價值甚微 、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業教師而經濟貧寒(見偵卷第19頁 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高永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耿珮瑄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7025號
被   告EKHELAR WINIFRED OMONE威妮弗蕾德(奈及利亞籍)          女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號6樓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EKHELAR WINIFRED OMONE威妮弗蕾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21時49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 號光南大批發基隆店,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商品架上 陳列之心電圖戒指1個、100%純植物精油-伊蘭1瓶、C扣耳環 1對、串珠口罩掛繩1串(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357元)得 手,未結帳即欲行離去,隨即為店員陳貞禎發現並報警處理 ,而為警當場逮捕,並起獲前開物品。
二、案經物品管領人陳貞禎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EKHELAR WINIFRED OMONE威妮弗蕾德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自白。
(二)告訴人陳貞禎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 查獲照片3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高永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愷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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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