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121號
KLDM,109,單禁沒,121,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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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
第2253號),聲請就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7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混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梅片貳顆(驗餘淨重合計壹點伍零參肆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李國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該署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253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8 年5月7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5203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梅片3粒(驗餘剩2粒,驗餘淨重合 計1.5034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上開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經查:
(一)被告李國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 7年9月23日下午4至5時許,在新北市○○區○里○○00號之1住處 ,以將混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 泮成分之梅片,直接予以口服之方式,予以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於同年月29日晚間11時許,在上址住處,為警執 行搜索查獲,並扣得前開摻有甲基安非他命及硝甲西泮成分 之梅片3顆(3顆總淨重合計2.9469公克;取樣1顆【1.4435 公克】鑑驗用罄,剩餘2顆,2顆驗餘淨重共計1.5034公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5包(驗餘淨重共10.4571公克,另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沒入)、 透明無色液體21瓶(共驗餘淨重93.2821公克)、殘渣瓶1個 (毛重4.7271公克,連同上開透明無色液體,均未檢出鴉片 類、安非他命類、搖頭丸、大麻、愷他命等毒品成分反應, 另行銷燬處理),經採集被告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



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是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4月19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253號 為緩起訴處分,再依職權送臺灣高等檢察署再議,復經臺灣 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8 年5月7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520 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於109年11月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 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緩起 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執行 緩起訴處分期滿報結簽呈等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 宗無訛。
(二)被告遭查扣之梅片3顆(3顆原淨重總共2.9469公克,採驗1 顆鑑驗用罄【1.4435公克】、驗餘2顆合計淨重1.5034公克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證字第29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 號1─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53號【下稱偵卷 】偵查卷第139頁),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均檢出 混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及硝甲西泮成分,此有該院107年12月1 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一)(偵卷 第145頁)在卷可憑,足見該扣案梅片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為違禁物無疑。故 上開毒品及包裝袋,除鑑驗取樣耗損滅失(1顆、淨重1.443 5公克)部分外,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毒品 (驗餘2顆)部分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 自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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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