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蕭春滿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被 告 蕭武西
蕭春香
蔡蕭春暖
李賽鶴
蕭裕璋
蕭欽章
蕭裕進
邱朝福
邱朝宗
邱建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7,333元(以
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土地持份價格為準,計算式:10,500×1,172
×1/9=1,367,333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