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號
CYDV,110,補,6,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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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蕭春滿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被   告 蕭武西 
      蕭春香 
      蔡蕭春暖
      李賽鶴 
      蕭裕璋 
      蕭欽章 
      蕭裕進 
      邱朝福 
      邱朝宗 
      邱建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7,333元(以
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土地持份價格為準,計算式:10,500×1,172
×1/9=1,367,333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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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