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號
CYDV,110,補,4,20210105,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陳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82,678 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26,6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6,1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