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89年度,10號
KSHV,89,重上,10,200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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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0號
   上 訴 人 葉文賓即立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吳惠玲律師
   被 上訴人 綜力建設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岡山鎮○○路九三號
   法定代理人 鄭財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一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
年十二月十三日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六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廢棄。
 ㈡確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等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存在。
 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貳、陳述:除引用原判決書之記載外,補稱:
一、按「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
者,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有抵押
權」,民法債編修正前第五百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
額數,業於鈞院民事庭成立和解,確認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一千五百九十七萬元無
疑,是則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所承攬之工作對被上訴人所有之工作物上有法定抵
押物存在,其訴訟之爭點有二:
 ⒈上訴人所承攬之工作是否屬新建「建築物」之構造工程工作?
 ⒉又若認上訴人所承攬之工作非屬「建築物」概念範疇,則其是否屬於對既有已完
成建築物之「重大」修繕工作?
二、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敗訴,其所持理由,前後矛盾,不能成理,上訴人實無法信
服。上訴人謹就上述之訴訟爭點,提出上訴人攻擊之主張陳述如下:
 ㈠上訴人所承攬之工作應屬新建「建築物」本身之構造工程工作,其理由為:
 ⑴「建築物」之概念與民法有關不動產「定著物」之概念應有所區別,蓋以民法上
「定著物」被認定為不動產,雖以「足以遮風蔽雨」為其判定標準,惟就一般人
所接受「建築物」之概念,絕不可能僅只於「可遮風蔽雨」之價值,是以「建築
物」之建造,在其基礎上之蓋頂、樑、柱或牆壁工程完成時,因已足以遮風蔽雨
,故符合民法上「定著物」之概念而被認定為屬於法律上之「不動產」,惟就「
建築物」之結構概念而言,其尚非屬一已完成之「建築物」,此從建築物學理上
就構成建築物之主要成份之分類概說及一般人買賣建築物價值判定標準觀之,即
足以明之。
 ⑵上訴人所承攬之工作係屬於新建「建築物」泥作構造工程之工作,其內容包括內
、外牆之粉刷(含整體粉光)、瓷磚、馬賽克、地坪及圍牆、大門砌磚等泥作工
  程,而上開泥作工程之施作過程及內容於「建築物」之構造工程中,雖被歸類為
  「裝飾工程」,惟從該工程施作程序內容之繁瑣與細緻觀之,承攬人頗具有深厚
  功夫,花費相當大心力,才得以將建築物之價值提昇到最高;及判斷「建築物」
  之優劣之標準,通常以泥水工程好壞為判斷之標準者,足見上訴人所承攬建築物
  之全部泥作工程工作,不應因其於建築學理上被歸類為「裝飾工程」,即可被認
  為屬於「建築物」結構建造工程中不屬於蓋頂、樑、柱之主要基礎工程範圍內之
  非屬承作「建築物」之工作,其理甚明。
 ⑶再依民法第八百十一條規定:「動產因符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
有人,取得所有權。」,則原審法院既認為上訴人所承攬之岡山美墅國之全部泥
作工程,在建築學理上被歸類為「裝飾工程」,且已附合於全部建築物之結構上
,則依前述民法「附合」之法律觀念,上訴人所承攬之工作物屬「建築物」本身
結構工程之工作,而應有民法第五百十三條法定抵押權之適用,原審判決違法不
當之處,顯然可見。
 ㈡又若上訴人所承攬之工作非屬「建築物」概念範疇,則其仍屬對既有已完成建築
物之「重大」修繕工作,其理由為:
 ⑴按民法債編修正前(第五一三條)及修正後(第五一三條第四項)之條文規定,
對承攬人就所承攬之工作承認其對該承攬之工作物有法定抵押權存在,以保障其
承攬債權,究其立法目的,乃在於考量該建築物或工作物現有價值之增加,係源
  自於承攬人之工作所致,以基於衡平原則,承認其就該承攬之工作報酬或於工作
  物增加之價值內,對該承攬之工作物具有法定抵押權存在。
 ⑵本件上訴人所承攬「建築物」全部泥作工程之工作,應屬承攬「建築物」之概念
,已如前述,惟若 鈞院不採納前述見解,則上訴人所承攬之全部泥作工程工作
即應屬對「已完成」建築物之修繕工作,又就該泥作施作程序內容之繁複性及重
要性觀之,其應屬「重大」之修繕工作,實無庸置疑,則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
之民法債編規定,上訴人所有之承攬報酬債權對所承攬被上訴人之工作物上應有
法定抵押權存在,實無疑義,原審判決認上訴人所承攬之工作物非新建「建築物
」在先,又以其屬新建建築物而非舊建築物之修繕,否認上訴人之法定抵押權存
在,究其理由,不僅前後矛盾,且完全未慮及民法第五百十三條法定抵押權之立
法目的,其判決違法不當之處,實令人無法認同。
四、再依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一期座談會決議觀之,其就承攬人之所承攬之工作
物若為營建全部結構時,認為仍有法定抵押權存在,亦足證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
有之不動產上,應有法定抵押權存在無誤。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本件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請求確認上訴人之法定抵押權存在
之主張,應有理由。
參、證據:引用原審立證方法。
乙、被上訴人方面:
壹、綜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綜力公司)部分: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除引用原判決書之記載外,補稱:
 ㈠依建築法第四條:「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  或牆壁,供個人或公共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建築法第八條:「本法所  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而本案上訴人承攬之工程為裝修工程內,泥水工程一項而已(水泥砂漿及磁磚由  相對人綜力建設公司供應,且一樓地板及樓梯飾面為大理石工程亦非上訴人所承  攬)並非泥作工程之全部。本案上訴人承攬之工程為裝修工程內,泥水工程一項  而已,與民法第五一三條所謂承攬工作物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之情形  不同,依法即不得享有民法第五一三條之法定抵押權。 ㈡上訴人認為上訴人所承攬之工作若非屬建築物概念範疇,則其仍屬對既有已完成  建築物之重大『修繕』工作,此亦與建築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不符。依建築法第  九條第四款『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  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所謂『過半之修理』即屋架未有過半之更  換或修理,而其餘桁條椽子、屋面板及屋面瓦全部翻修,雖翻修範圍過半,仍不  視為建築法第九條第四款之修建行為(內政部六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五  九二五五二號函致台灣省政府釋示)。而本案上訴人承攬之工程係結構工程灌漿  立壁後之粉刷修飾及安裝磁磚等部份泥作工程顯亦非屬對既有已完成建築物之重  大『修繕』工作,依法即不得享有民法第五一三條之法定抵押權。 ㈢上訴人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提就建築物學理及一般人買賣建築物價值判 定標準云云上訴人所承攬之工程雖被歸類為『裝修工程』,惟從該工程施作程序 ...觀之,承攬人頗具深厚工夫,花費相當大心力才得以將建築物之價值提昇 到最高...等語亦與實際不盡相符。一棟建築物,工程項目繁多,如加以細分 大約有四十餘項,每項皆須逼個承包商(本工地共八十七個承包商),其成本分 析規納為五項(a)結構工程(b)裝修工程(c)雜項工程(d)庭園景觀工 程(e)廣告銷售及管理費用。各占成本之比率如下(a)結構工程三0%-四 0%(b)裝修工程四0%-五0%(c)雜項工程及(d)庭園景觀工程五% -一0%(e)廣告銷售及管理費用一0%-一五%(詳附件一)。現今就RC 結構工程來說凡樓層高度相同,其施工成本幾乎一致(四樓工程造價政府定為每 平方公尺五千元,與此相當)。而裝修工程可使用材料甚多,選用無標準,全依 個人喜好而定,有乳膠漆、水泥漆、馬賽克、磁磚、大理石、花崗石、金屬或玻 璃帷幕...等各有不同施工法,價格自每坪千多元(水泥漆)至數萬元(花崗 石)不等,(系爭房屋飾面材料為磁磚、大理石及油漆)。而決定一棟建築物價 值之主要因素首為地段,即地價;次為使用,即商業用高於住宅用。而泥水工程 只是於房屋完工後基於使用目的所需之修飾工程之一部份而已,對房屋價值提昇 效果有限,目前有許多商用建築於主結構完成後並不泥水粉刷而直接上油漆,以 取其表面粗獷之現代感,尤以百貨公司及大賣場最常見,其並不因未泥水粉刷或 貼磁磚而影響其價值。
三、證據:引用原審立證方法。




貳、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部分: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綜力公司間所訂定契約之承攬工作內容僅為泥作工程, 非民法第五百十三條所稱「工作物結構體本身或對工作物之重大修繕」,並無法  定抵押權存在。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其與被上訴人綜力公司及訴外人長東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長東公  司)間就岡山美墅國建築物即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全部訂定泥作工程承攬  契約,屬新建建築物本身之構造工程工作,且所完成之泥作部分,使建築物價值  提至最高,從而,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綜力公司及訴外人長東公司如附表一、二之  不動產應有民法第五百十三條所定法定抵押權,另被上訴人慶豐銀行因自長東公  司移轉登記取得附表二之不動產,亦應為法定抵押權效力所及,爰依民法第五百  十三條之規定,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所承攬者,係在  建築物本身之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完成灌漿立壁後之粉刷修飾及安貼瓷磚  等飾面工程,於法不得享有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法定抵押權等語置辯。二、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於八十四年六月間承攬被上訴人綜力公司、訴外人長東公司所  興建之岡山美墅國新建建築物中泥作工程部分,其內容包括內外牆之粉刷(含整  體粉光)、瓷磚、馬賽克、地坪及圍牆、大門砌磚等,業已完成如附表一、二所  示,取得承攬債權一千五百九十七萬元之事實,為被上訴人所不不爭執,且有岡  山美墅國工程合約書二份、和解書一份在卷可參,堪信為真實。三、本件之爭點在於:上訴人承攬前開新建建築物之泥作工程,是否符合民法第五百  十三條所稱「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  大修繕」之法定抵押權成立要件?經查:
(一)按修正前(現仍適用)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規定:「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 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生 之債權,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此所稱之「建築    物」,依建築法第四條:「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    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之規定,應    認為承攬人承攬之工作需為建築物結構體之本身,方有法定抵押權之適用,    至於建築物結構體完成後所為用以增加建築物使用效能之各項工程,應非屬    建築物本身之工作,自無法定抵押權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所承攬者,為包括內外牆之粉刷(含整體粉光)、瓷磚、    馬賽克、地坪及圍牆、大門砌磚等泥作工程,顯非建築物結構體本身之工作 。縱因該泥作工程施作之良窳與建築物價值之高下有密切之關連,仍屬增加    建築物使用效能之工作,尚非建築物結構體本身之工作。又查,上訴人所承    攬者係就新建岡山美墅國全部「新建」建築物之泥作工程,該建築物既屬「    新建」,則該承攬工作即難認屬於「修繕」工程,亦與民法第五百十三條所    稱之「重大修繕」文義有間,即難認屬於就建築物之重大修繕。 (三)證人曾啟川雖於原審審理中到庭證稱:上訴人承攬之泥作工程若未完成,對    建物之結構系統會發生影響,且使用執照之核發與否,亦與泥作工程有密切



    關連,若未完成泥作工程,該建築物是無法住人等語,惟核其所證均涉及建    築物之使用效能及使用執照之核發,尚無法證明該泥作工程即係建築物結構    體之本身。況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自認該泥作工程於建築物之構造    工程中,被歸類於「裝飾工程」部分,是上訴人承攬岡山美墅國之全部泥作    工程部分,應認屬附合於全部建築物之結構無訛,因此,尚難認上訴人因承    攬此一工程所生之債權,對被上訴人之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其主張自無可    採。
四、從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規定訴請確認對被上訴人所有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尚屬無據,應不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依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B2法   官 吳登輝
~B3法   官 黃清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吳福連
                                    G附表一:不動產所有權人:綜力建設有限公司
┌──┬─────────┬────┬─────────┬─────┬──┬──────┐
│編號│ 建 物 門 牌 │建  號│ 地     號 │ 主要建材 │層數│ 總 面 積 │
├──┼─────────┼────┼─────────┼─────┼──┼──────┤
│ 1 │高雄縣岡山鎮○○路│0六八二│  石螺潭段   │鋼筋混凝土│ 五 │一六七.二八│
│  │一三四巷一號   │    │0000-0000│      │  │      │
├──┼─────────┼────┼─────────┼─────┼──┼──────┤
│ 2 │高雄縣岡山鎮○○路│0六五二│  石螺潭段   │鋼筋混凝土│ 五 │一六七.二八│
│  │一三四巷二號   │    │0000-0000│      │  │      │
├──┼─────────┼────┼─────────┼─────┼──┼──────┤
│ 3 │高雄縣岡山鎮○○路│0六八三│  石螺潭段   │鋼筋混凝土│ 五 │一六四.八0│
│  │一三四巷三號   │    │0000-0000│      │  │      │
├──┼─────────┼────┼─────────┼─────┼──┼──────┤
│ 4 │高雄縣岡山鎮○○路│0六八八│  石螺潭段   │鋼筋混凝土│ 五 │一六四.八0│
│  │一三四巷一三號  │    │0000-0000│      │  │      │
├──┼─────────┼────┼─────────┼─────┼──┼──────┤




│ 5 │高雄縣岡山鎮○○路│0六九二│  石螺潭段   │鋼筋混凝土│ 五 │一六四.八0│
│  │一三四巷二一號  │    │0000-0000│      │  │      │
├──┼─────────┼────┼─────────┼─────┼──┼──────┤
│ 6 │高雄縣岡山鎮○○路│0六六九│  石螺潭段   │鋼筋混凝土│ 五 │一六四.八0│
│  │一三四巷三六號  │    │0000-0000│      │  │      │
├──┼─────────┼────┼─────────┼─────┼──┼──────┤
│ 7 │高雄縣岡山鎮○○路│0五二五│  石螺潭段   │鋼筋混凝土│ 四 │一八四.二九│
│  │一二四號     │    │0000-0000│      │  │      │
├──┼─────────┼────┼─────────┼─────┼──┼──────┤
│ 8 │高雄縣岡山鎮○○路│0五二九│  石螺潭段   │鋼筋混凝土│ 四 │一九八.六二│
│  │一三二號     │    │0000-0000│      │  │      │
├──┼─────────┼────┼─────────┼─────┼──┼──────┤
│ 9 │高雄縣岡山鎮○○路│0五三三│  石螺潭段   │鋼筋混凝土│ 四 │一八四.二九│
│  │一四二號     │    │0000-0000│      │  │      │
└──┴─────────┴────┴─────────┴─────┴──┴──────┘
附 表 二:不動產所有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建 物 門 牌 │建  號│ 地     號 │ 主要建材 │層數│ 總 面 積 │
├──┼─────────┼────┼─────────┼─────┼──┼──────┤
│ 1 │高雄縣岡山鎮○○路│0六八五│  石螺潭段   │鋼筋混凝土│ 五 │一六四.八0│
│  │一三四巷七號   │    │0000-0000│      │  │      │
├──┼─────────┼────┼─────────┼─────┼──┼──────┤
│ 2 │高雄縣岡山鎮○○路│0六五五│  石螺潭段   │鋼筋混凝土│ 五 │一六四.八0│
│  │一三四巷八號   │    │0000-0000│      │  │      │
├──┼─────────┼────┼─────────┼─────┼──┼──────┤
│ 3 │高雄縣岡山鎮○○路│0六六二│  石螺潭段   │鋼筋混凝土│ 五 │一六四.八0│
│  │一三四巷二二號  │    │0000-0000│      │  │      │
├──┼─────────┼────┼─────────┼─────┼──┼──────┤
│ 4 │高雄縣岡山鎮○○路│0六六三│  石螺潭段   │鋼筋混凝土│ 五 │一六四.八0│
│  │一三四巷二四號  │    │0000-0000│      │  │      │
├──┼─────────┼────┼─────────┼─────┼──┼──────┤
│ 5 │高雄縣岡山鎮○○路│0六九四│  石螺潭段   │鋼筋混凝土│ 五 │一六四.八0│
│  │一三四巷二五號  │    │0000-0000│      │  │      │
├──┼─────────┼────┼─────────┼─────┼──┼──────┤
│ 6 │高雄縣岡山鎮○○路│0六六四│  石螺潭段   │鋼筋混凝土│ 五 │一六四.八0│
│  │一三四巷二六號  │    │0000-0000│      │  │      │
├──┼─────────┼────┼─────────┼─────┼──┼──────┤
│ 7 │高雄縣岡山鎮○○路│0六九六│  石螺潭段   │鋼筋混凝土│ 五 │一六四.八0│
│  │一三四巷二九號  │    │0000-0000│      │  │      │
├──┼─────────┼────┼─────────┼─────┼──┼──────┤




│ 8 │高雄縣岡山鎮○○路│0六六七│  石螺潭段   │鋼筋混凝土│ 五 │二0八.四八│
│  │一三四巷三二號  │    │0000-0000│      │  │      │
├──┼─────────┼────┼─────────┼─────┼──┼──────┤
│ 9 │高雄縣岡山鎮○○路│0六六八│  石螺潭段   │鋼筋混凝土│ 五 │二0八.四八│
│  │一三四巷三四號  │    │0000-0000│      │  │      │
├──┼─────────┼────┼─────────┼─────┼──┼──────┤
│  │高雄縣岡山鎮○○路│0七00│  石螺潭段   │鋼筋混凝土│ 五 │一六四.八0│
│  │一三四巷三七號  │    │0000-0000│      │  │      │
├──┼─────────┼────┼─────────┼─────┼──┼──────┤
│  │高雄縣岡山鎮○○路│0六七0│  石螺潭段   │鋼筋混凝土│ 五 │一六四.八0│
│  │一三四巷三八號  │    │0000-0000│      │  │      │
├──┼─────────┼────┼─────────┼─────┼──┼──────┤
│  │高雄縣岡山鎮○○路│0七0一│  石螺潭段   │鋼筋混凝土│ 五 │一六四.八0│
│  │一三四巷三九號  │    │0000-0000│      │  │      │
├──┼─────────┼────┼─────────┼─────┼──┼──────┤
│  │高雄縣岡山鎮○○路│0六七一│  石螺潭段   │鋼筋混凝土│ 五 │一六四.八0│
│  │一三四巷四0號  │    │0000-0000│      │  │      │
├──┼─────────┼────┼─────────┼─────┼──┼──────┤
│  │高雄縣岡山鎮○○路│0七0二│  石螺潭段   │鋼筋混凝土│ 五 │一六四.八0│
│  │一三四巷四一號  │    │0000-0000│      │  │      │
├──┼─────────┼────┼─────────┼─────┼──┼──────┤
│  │高雄縣岡山鎮○○路│0六七二│  石螺潭段   │鋼筋混凝土│ 五 │一六四.八0│
│  │一三四巷四二號  │    │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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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東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綜力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