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0年度,37號
CYDV,110,繼,37,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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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李培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麗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
里○○街000號之1)之長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
年11月1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無不
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
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麗生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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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