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4號
債 權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陳弦農即忠良農產行
債 務 人 徐姵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弦農即忠良農產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646,8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權人如對
債務人陳弦農即忠良農產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徐姵盈負給付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查債權人所提出聲請狀稱債務人徐姵盈為連帶保證人,惟依
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暨約定書影本,債務人徐姵盈為一般保證
人。故債權人原請求債務人徐姵盈負連帶責任,應變更為債
權人如對債務人陳弦農即忠良農產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徐姵盈負給付之責。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