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童淑真即何丁賢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何智新即何丁賢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丁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114,593元,及自民國93年2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3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每月月付金之金額6,965元為基準,按日以年息2
0%計算之延遲利息金額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何丁賢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
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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