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6號
CYDV,110,司促,286,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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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莊雨萱 

債 務 人 侯名澤即侯文權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侯嘉威即侯文權之繼承人


上列二人之 莊孝妃  住嘉義市○區○○路00號
共同兼法定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侯名澤、侯嘉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侯文權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莊雨萱莊孝妃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58,568元 ,及自民國109年7月10日起至109年12月16日止
  ,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 ,與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侯
  名澤、侯嘉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侯文權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莊雨萱莊孝妃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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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