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鴻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長
被 告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穠
被 告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時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766,146元
(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準,計算式:150,071,088+
47,695,058=197,766,146),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44,82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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