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14號
CYDV,109,補,514,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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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鴻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長 


被   告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穠 
被   告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時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766,146元
(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準,計算式:150,071,088+
47,695,058=197,766,146),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44,82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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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