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呂文冠
相 對 人 呂文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
國110年1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一頁第二十九行、第二頁第六行關於「87年7月4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87年7月2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