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03號
CYDV,109,司繼,103,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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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湯光民律師即陳竛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陳竛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酌定為新臺幣41,638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竛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79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竛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向 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另為增進遺產價值,避免共有人相互牽 制,並維護被繼承人之權益,即以鈞院109年度朴簡字第208 號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今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行使遺 產管理人之報酬請求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 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 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 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 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 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 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 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 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第 182條亦有明定。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酌定 其報酬,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是遺產管 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遺產報酬。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司 繼字第7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 109年度朴簡字第208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 。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 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 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自就任遺 產管理人後,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例行性之處置程序、提起 分割共有物訴訟等事項,本院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已有 一年餘之時間,及後續賸餘遺產移轉國有,其所需時間之久 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管理報酬為新 臺幣40,000元,另因分割共有物訴訟費用由遺產管理人墊付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638元,並均由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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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