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120號
CYDV,109,司催,120,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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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吳素菊即吳進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 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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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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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
│001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3640-6 │股票 │1 │267 │ │
├──┼───────────────┼──────────────┼────┼───┼────┼─────┤
│002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10561-8 │股票 │1 │250 │ │
├──┼───────────────┼──────────────┼────┼───┼────┼─────┤
│003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21508-4 │股票 │1 │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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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 ,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自主文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 ,另行 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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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