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5號
原 告 賴冠佑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周姿妤(即賴鈺雅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 告 周霈筠(即周登元之繼承人)
被 告 周禹欣(即周登元之繼承人)
被 告 周巧柔(即周登元之繼承人)
被 告 周禹舜(即周登元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蕭瑞美(即周登元之繼承人)
被 告 周順福
被 告 周文泰
被 告 周豊銘
被 告 周峻銘
被 告 周祐德
被 告 周照智
被 告 周中城
訴訟代理人 周明杰
被 告 周柏宇
法定代理人 周建志
莊芸青
被 告 周新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8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110年1月25日下午5時宣判的庭期,取消。原告應具狀陳報是否撤回對本件被告周霈筠、周禹欣、周巧柔、蕭瑞美等四人部分的起訴?【註:⑴本件系爭土地共有人周登元(已故)的持分,已經全部登記給繼承人周禹舜;⑵原告如果聲請撤回上述四人部分的起訴,應附聲請狀的繕本四份,由本院轉寄給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