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35號
CYDV,108,訴,835,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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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5號
原 告 賴冠佑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周姿妤(即賴鈺雅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 告 周霈筠(即周登元之繼承人)


被 告 周禹欣(即周登元之繼承人)


被 告 周巧柔(即周登元之繼承人)


被 告 周禹舜(即周登元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蕭瑞美(即周登元之繼承人)




被 告 周順福
被 告 周文泰

被 告 周豊

被 告 周峻銘



被 告 周祐德


被 告 周照智

被 告 周中城


訴訟代理人 周明杰
被 告 周柏宇
法定代理人 周建志
莊芸青
被 告 周新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8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110年1月25日下午5時宣判的庭期,取消。原告應具狀陳報是否撤回對本件被告周霈筠、周禹欣、周巧柔、蕭瑞美等四人部分的起訴?【註:⑴本件系爭土地共有人周登元(已故)的持分,已經全部登記給繼承人周禹舜;⑵原告如果聲請撤回上述四人部分的起訴,應附聲請狀的繕本四份,由本院轉寄給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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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