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審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10年度,2號
CYDM,110,聲判,2,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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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2號
聲 請 人 劉佳茹


代 理 人 曾錦源律師
被 告 陳思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
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10年度上聲議字第70號),聲請
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狀。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又交付審判之程序,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 編第1 章第3 節之規定;起 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5 8 條之4 、第273 條第6 項亦分別有所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劉佳茹於民國110年1月14日委任曾錦源律師具狀 聲請交付審判,有卷存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1 份及刑事委任 狀2 份附卷可稽;惟上開聲請交付審判狀雖經委任律師提出 ,惟並未附具體理由,僅載稱將於閱卷後補呈等語,惟代理 人至今仍未見補正,依上開說明,自有命其補正理由之必要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4 、第273 條第6 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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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