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55號
CYDM,110,聲,55,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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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秀容
受 刑 人 余伯彥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
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9年度執字第399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違反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逃 匿無法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 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額8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7年7月19日繳納現 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分別駁 回上訴而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報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又於受刑人判刑 確定後,經檢察官依受刑人之住所地即嘉義縣○○市○○里00鄰 ○○路00○0號送達執行傳票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該傳票因未 獲會晤本人,已將傳票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受刑 人之母親而經合法送達,惟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復經檢察 官命司法警察至上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執行傳 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件在卷足稽。檢察官復曾通 知具保人於110年1月8日前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逾期將聲 請沒入保證金,該通知業經具保人本人收受等情,有臺灣嘉 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憑。惟具保 人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亦未到案執行,足認受 刑人業已逃匿,依據上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



金8萬元及所實收利息。綜上,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官怡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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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