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2號
CYDM,110,聲,32,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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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王漢律師
被 告 陳峰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9年度
原訴字第16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應發還甲○○。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被告甲○○於本案偵查時,身上所攜帶之皮 夾、證件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9,100元(聲請書誤載為 1萬9,000元)皆一併受警方扣押,現本案於本院審理中,前 開物品並未列為本案證物,故應無扣押之必要,聲請發還上 開扣押物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 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0 9年度偵字第6567、9243號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339條之4第1 項第2、3款及第2項加重詐欺既遂、未遂罪、犯組織犯罪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等罪嫌,並於嘉義市○區○ ○○路000巷00號3樓房間內查扣附表所示之物。而本件起訴檢 察官及公訴檢察官均未將附表所示之物引為認定被告本案犯 罪之證據,亦未列於犯罪事實欄中,此有起訴書1份在卷可 稽(見本院109原訴16卷第13至24頁),且經本院徵詢檢察 官對於聲請人聲請發還此部分之扣押物表示意見,檢察官則 表示無意見一節,亦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1月19日函 文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聲卷第21頁),此外,尚無證據足 認附表所示之物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或為因犯 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依上開說明,應無留存之必要,聲請人 聲請發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所有人或 持有人 備註 1 綠色長皮夾1個 所有人 甲○○ 本院109年度保管檢字第78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本院109原訴16卷第149頁)。 2 身分證(舊式)2張 所有人 甲○○ 本院109年度保管檢字第78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見本院109原訴16卷第149頁)。 3 健保卡1張 所有人 甲○○ 本院109年度保管檢字第78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見本院109原訴16卷第149頁)。 4 汽車駕照1張 所有人 甲○○ 本院109年度保管檢字第78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109原訴16卷第149頁)。 5 牌照號碼AYA-0781號之汽車行車執照、保險卡、保險收據各1張 持有人 甲○○ ①本院109年度保管檢字第78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見本院109原訴16卷第149頁)。 ②車主:林明惠(即甲○○之母)。 6 中華郵政金融卡(兼VISA卡)1張 持有人 甲○○ ①本院109年度保管檢字第78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109原訴16卷第149頁)。 ②LIN MING HUI(即甲○○之母林明惠)。 7 中華電信公用電話卡1張 所有人 甲○○ 本院109年度保管檢字第78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見本院109原訴16卷第149頁)。 8 全聯福利中心福利卡1張 所有人 甲○○ 本院109年度保管檢字第78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見本院109原訴16卷第149頁)。 9 屈臣氏會員卡1張 所有人 甲○○ 本院109年度保管檢字第78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見本院109原訴16卷第149頁)。 10 現金新臺幣1萬9,100元 所有人 甲○○ ①本院109年度保管檢字第78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見本院109原訴16卷第149頁)。 ②現金繳庫於嘉義地檢署(詳109年度保管字第1630號收據,見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243號卷第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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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