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9號
CYDM,110,易,9,2021012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國良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
0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國良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國良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9時50分許 ,在嘉義市東區新生路與博東路口,與告訴人丁伊玲發生行 車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等語辱罵告 訴人,足以減損告訴人之名譽、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 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