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0年度,38號
CYDM,110,嘉簡,38,20210112,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嘉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池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10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池悉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 前已有數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猶未能改過,仍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貪圖小利 ,趁機竊取店家之商品,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 ,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其所 竊取之財物價值不高,事後已與被害人成立和解,依被害人 要求支付商品售價金額作為賠償,有和解書 1份、電子發票 證明聯1 張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1至12頁),堪認本件犯罪 所生損害已稍加減輕,兼衡其自述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無 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警卷第1 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三、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即其竊得之手工水餃2 包,因被告業已 賠償被害人,已如前載,應已足以剝奪其犯罪所得,本件若 再諭知沒收或追徵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面臨雙重追 償之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0794號
被   告 池悉  女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池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09年11月14日10時2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至嘉義市○區○○路00000 0號全聯福利中心嘉義東門店,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 竊取店內冷凍櫃冰箱內之台糖手工水餃豬肉高麗菜)及水 皎嫂手工餃子(高麗菜豬肉)各1包,得手後未拿出結帳即 步出店外離去。嗣經店員檢視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報警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池悉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黃欣培於警詢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害 報告單、監視器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資佐 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竊盜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檢察官 周欣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俐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