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曾雅婷
被 告 陳資介 住○○市○區○○地00○0○0號 上列被
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34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資介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已於110 年1月28日 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343 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從而, 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 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