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HIEM THANH CONG(中文姓名:嚴成功)
選任辯護人 葉榮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6115、6116、6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HIEM THANH CONG(中文姓名:嚴成功)自民國壹佰壹拾年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NGHIEM THANH CONG(中文姓名:嚴成功)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 重大,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 有羈押之必要,處分被告應自民國109年11月2日起羈押3月 在案,有押票、訊問筆錄在卷可考。
二、被告就其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於審理時坦承不諱,並 有扣案之毒品、購毒者之證述及通訊內容翻拍照片可證,足 認被告上揭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為外籍人士,入境台 灣只為工作,並無長久居住之計畫,且被告與僱主之僱傭期 間早已於109年10月19日終止,有其僱主函文在卷可參(見 偵6146號卷第285號),故被告現無工作,亦不能固定居住 在其原僱主提供之處所,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是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單純限制被告出境或具保並不足 以擔保將來之審判、執行,故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 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裁定自110年2月2日起延長 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佾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