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4號
NTDV,110,司促,94,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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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6,58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新臺幣800元
  ,逾期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逾期第3個月(含
  )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
  付以連續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明芳向債權人借款99,9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
  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3,330元;若有逾
  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
  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
  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
  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
  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
  86,58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
  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
  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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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