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1號
NTDV,110,司促,71,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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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吉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5,0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謝吉昇於民國109年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月14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1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
  月29日止累計185,098元正未給付,其中176,692元為本金;
  8,013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吉昇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
│  │176,69│     │12月30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2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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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