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怡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仁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0,00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2
00,000元,自民國109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200,000元,自民國109年2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2
00,000元,自民國109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200,000元,自民國109年4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