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號
NTDV,110,司促,7,202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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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怡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仁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0,00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2
  00,000元,自民國109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200,000元,自民國109年2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2
  00,000元,自民國109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200,000元,自民國109年4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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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