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73號
NTDV,110,司促,573,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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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穆岳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富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6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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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