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30號
NTDV,110,司促,530,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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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吉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4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吉淵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1823010048
  48994,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22日止累計54,493元正未給付,
  其中48,804元為消費款;4,490元為利息;1,199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吉淵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8804 │     │2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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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