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82號
NTDV,110,司促,482,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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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黃政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05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8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5,051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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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