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57號
NTDV,110,司促,457,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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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黃苡涵即陳映均


債 務 人 黃首禎 

一、債務人黃首禎黃苡涵即陳映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64,6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苡涵即陳映均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黃首
  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借款本金合
  計為新臺幣(下同)9663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
  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
  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黃苡涵即陳映均自109年08月0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債務,迄今尚欠646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
  債務人黃首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首禎、黃│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9 │
│  │64641 │苡涵即陳映│月8日起   │      │       │
│  │元  │均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首禎、黃│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4641 │苡涵即陳映│月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均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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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