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忠和即范國楨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東漢即范國楨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范秀娥即范國楨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范秀鳳即范國楨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范秀蘭即范國楨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范國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7年8月4日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117,767元,及其中新臺幣31,695元,自民國1
09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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