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3號
NTDV,110,司促,113,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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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吳婉婷兼簡麗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添興兼簡麗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欣蓓即簡麗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巧筑即簡麗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婉婷吳添興吳欣蓓吳巧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簡麗珠(身分證統一邊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6月9
  日歿)之遺產範圍內與吳婉婷吳添興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59,0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婉婷吳添興吳欣蓓、吳巧茿應連帶給付債
  權人新臺幣(以下同)59,08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
  金。
  ㈡、緣債務人吳婉婷於就讀高苑科技大學時,邀同案外人簡
  麗珠(歿)及債務人吳添興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
  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
  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
  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㈢、詎債務人自民國107年8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
  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59,088元(利息、違約金另
  計)。
  ㈣、債權人於107年7月4日將上述59,088元轉列催收款。
  ㈤、即自10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
  息,暨自107年9月2日起至108年3月1日止,按0.215%計算,
  自108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金(
  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
  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㈥、經查簡麗珠於民國106年6月9日死亡,債務人吳婉婷
  吳添興吳欣蓓、吳巧茿依民法1138條規定為繼承人,且未
  依民法1174條之規定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故依民法第11
  48、1153條規定,債務人(繼承人)吳婉婷吳添興、吳欣
  蓓、吳巧茿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簡麗珠之遺產範圍內,負連
  帶清償責任。
  ㈦、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債務人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
  地址,係在鈞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巧筑、吳│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2.│
│  │59,088│欣蓓、吳婉│月1日起   │      │15      │
│  │元  │婷、吳添興│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巧筑、吳│自民國107年9│至民國108年3│年利率百分之0.│
│  │59,088│欣蓓、吳婉│月2日起   │月1日止   │215      │
│  │元  │婷、吳添興├──────┼──────┼───────┤
│  │   │     │自民國108年3│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0.│
│  │   │     │月2日起   │      │43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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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