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郭群敏
張鳳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聖家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109
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530,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