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89號
NTDV,109,訴,289,2021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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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郭群敏 
      張鳳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聖家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109
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530,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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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