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88號
NTDV,109,訴,188,20210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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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8號
原   告 王月英 
訴訟代理人 洪錫堯 
被   告 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堯 


訴訟代理人 莊典憲律師
被   告 白宗光 
受告知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三項中關於「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肆仟貳佰捌拾肆元」記載,均更正為「新台幣壹佰柒拾參萬肆仟貳佰捌拾肆元」;又事實及理由欄貳、五、㈡5 及貳、五、㈢關於「238 萬4,049 元」、「2,384,049 」、「113 萬4,284元」、「1,134,284 」記載,均應依序更正為「298 萬4,049 元」、「2,984,049」、「173 萬4,284 元」、「1,734,284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09 年12月30日之109 年度訴字第188 號判決原本 及正本第8 頁第2 至4 行原記載「原告因系爭事故所受之損 害為238 萬4,049 元( 計算式:175,139+342,200+88,651+1 ,778,059+600,000=2,384,049 ),是原告得向被告請求連帶 損害賠償之金額,為238 萬4,049 元」。惟查,上開計算式 總額計算結果應為298 萬4,049 元,上開「238 萬4,049 元 」顯係漏未加計60萬元之誤算及誤載,故前揭判決原本及正 本所示主文及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238 萬4,049 元」、「 2,384,049 」記載,均應更正為「298 萬4,049 元」、「2, 984,049 」。另原本及正本第8 頁第20至21行原記載「故原 告得請求金額應為113 萬4,284 元(2,384,049 -1,249,76 5 =1,134,284 )。」,則係延續上開誤算及誤載結果計算 之結果,亦應將「113 萬4,284 元」、「1,134,284 」記載 ,依序更正為「173 萬4,284 元」、「1,734,284 」。是前 揭判決原本及正本所示之主文及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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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