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明原
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乘機性交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 民國110年1月14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3940號函辦理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0年1 月14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394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 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9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394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