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1號
NTDM,110,聲,21,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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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妙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妙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妙娟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5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監獄執行中 ,於民國110年1月11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4000號函辦 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明。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0 年1 月11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4000 號核准假釋,而縮 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 年6 月3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 署110 年1 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4001 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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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