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05號
NTDM,109,訴,205,2021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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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KHAC CANH(中文名:阮刻景)



      PHAM TIEN THANH



      PHAM QUANG THONG(中文名:范光通



      TRAN VAN DO(中文名:陳文都



      PHAM VAN DUONG(中文名:范文陽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
字第3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刻景、PHAM TIEN THANH 、范光通陳文都范文陽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阮刻景、PHAM TIEN THANH 、范光通范文陽陳文都 (下稱被告阮刻景等5 人)因涉嫌森林法罪嫌,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本院訊問後,以被告阮刻景等5 人之供述及扣得之 扁柏贓木等相關卷證資料,認被告阮刻景等5 人涉犯森林法 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3項之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 贓物使用車輛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犯罪嫌疑重大, 且其等分別為逃逸之越南籍移工或逾期停留之越南籍人士, 在臺均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尚有共 犯在逃,並就聯繫等事宜無明確之證述,足認有勾串證人及 湮滅證據之虞,未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規定,自民國109年11月2 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本件於110年1月8日宣判,被告阮刻景等5人均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斟酌被告阮刻景等5 人分別係逃逸或在 臺逾期停留之越南籍人士,在臺均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 認為被告阮刻景等5人仍有逃亡之虞,是被告阮刻景等5人之 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 序之進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2月2 日起再延長 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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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