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436號
NTDM,109,審易,436,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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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敦股
被   告 黃瓊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91號
、109年度偵字第1055號、109年度偵字第1072號、109年度偵字第
1097號、109年度偵字第3859號)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五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5日經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於審理程序中,因認本案有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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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