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09年度,69號
NTDM,109,審交訴,69,202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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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訴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敦股
被   告 蘇燕津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3
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燕津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 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認本案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1月27日下午2時20分於第六法 庭續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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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