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司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杜彩盈
相 對 人 林吳秀枝
上列聲請人與林吳秀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林吳秀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台東縣台東市低收入 證明書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