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0年度,2號
TNEV,110,南簡補,2,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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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陳宜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未繳納裁判費。茲
因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暫依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內所載金額共116,500元核算
,應繳裁判費1,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表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並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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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